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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問題

問題:我是今年六月底跟房東簽約的但是合約上寫今年八月一號才開始繳房租我已經先繳了兩個月的押金但是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所以決定不租那一間請問押金拿的回來嘛? 可以全數拿回嘛?

回覆:即使您未入住,但契約仍需履行,故請您先查閱契約內容,是否有提前違約條款,也就是註明『若不欲履行契約,則賠款_個月租金』之條款,若有請您遵照合約行使,若沒有註明即表示不得提前解約,也就您必需與房東協商賠償事宜。建議您,儘快與房東商量賠償事宜,以免拖延至契約起始日,便難以與房東溝通,押金索回事宜。

問題:我有押金兩個月在房東那,再我五月底般出去的時候,房東只給我一個月的押金,另外一個月就用水電扣,等到6月中的時候我打電話給房東,說水電費已經出來了,麻煩扣除後剩餘的金額給我,可是房東卻說了一堆要整修房間或是雜七雜八沒有錢的事情,而又說7-1號來拿,等到7月初我又打電話過去,這次房東也是一樣的藉口,要到9-1號才能拿說什麼那時候就會有一張支票進來(房東每天再家又不是什麼生意人哪來的支票),所以我研判她可能不給我剩餘的錢,想請問一下,那這種情形下我該怎麼討回呢? 這樣的情形可以用存證信函嗎? 還是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要回的? 當時後房東給我一半的押金另外一半用扣除的,沒有錄音也沒有錄影。

回覆:若房東為無故扣您的押金未返還,請您直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請其返還,否則循法律途徑索回。但提醒您要循法律途徑,頗為曠日費時,您可先至當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寄發存證信函。

問題:我的租約是在七月九號到期,那在七月一日時找到房子告知房東說如果超過九號是否可以以天數算房租.-.-而房東說:契約上面有一條是:如欲退租要在前一個月告知房東!所以 我現在要多付到月底的房租這樣合理嗎?我實在不懂:今天我不是提早退租為何我又要多付??再來:我一找到房子就馬上告知房東這樣不對嗎?在一個月以前我還沒找到房子 我又要如何告知房東說:我下個月要退租

回覆:依民法第450條第一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也就是您與房東的合約應於七月九日消滅,房東在租期消滅後,不得無故扣除押金。建議您先與房東協商,若雙方無法協商可先發存證信函予房東,告知民法之規定及不得無故扣押金,再至當地嫏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提醒您因租約到期,雙方租賃關係即消滅,若您還要繼續承租幾天或一個月,均需與房東商量續住條件。

問題:上任房東退房時壓金一直不還,打電話給她也用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是不接電話,已經快一年了,糟的是,我的合約已經不知去向有任何方法可以要回嗎?

回覆:建議您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前房東,請其返還押金。契約得證明雙方關係,若無契約,屆時房東又矢口否認您與他之間的租賃關係,則您需負責舉證雙方關係及房東未返還押金之情事。

From:崔媽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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