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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問題

問題:原租約至本月底到期,房東於今天才來電告知,若要續租則租金欲漲價25%,請問房東醬的做法合理嗎? 若不接受房東的條件,可向房東要求多久的時間尋屋呢?

回覆:根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及第二項『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之』,依上述法條,不知您的漲幅額度是否超過,但一般來說除非租金真的超出平均行情一倍以上,否則不太可能超出此法規定立之數額。契約屆滿後,租約即期消滅,承租人理應遷出並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故您於法無據得要求延緩時間,僅能依情與房東協商延緩。

From:崔媽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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