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問題
問題:當時房東在學校的BBS上面PO文表示房子有包含第四台,當時去看房子的時候也跟房東確認過,房東說有含第四台,但是現在載要搬進去住之前又跟房東確認一次,房東卻又說房子沒有第四台,但是這和他當時說的和BBS寫的不一樣,也已經付了4000元訂金,如果是這樣,我能否拿回訂金?
回覆:將BBS站的招租廣告列印出來,作為與事實不符之證明,或是可以舉證當時房東表示有4台的承諾。即可於支付定金後,就合約細則無法協商至雙方合議,依民法249條第4款要求返還定金。
問題:今天有去看到一個房子,有付了五千元的訂金,也有簽了一張收據,可是回家與家人討論之後家人不同意,於半個小時內就致電給房東,房東表示訂金不能退,可是…這樣真的是對的嗎? 收據是用手寫的,上面也沒有註明說不租錢就不能退回。
回覆:依照民法249條,因無法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說您付定金後,是您私人原因造成無法履約時,不得要求返還定金。
問題:當初跟仲介商接洽了第一間房子,有跟他簽訂定金6000元的合約,可是房東反悔不租了,所以訂金6000元還在仲介手上,接下來 仲介又幫我們找了第二間房子,說要把第一間的訂金轉成第二間的訂金,然後我們有跟他口頭訂下第二間房子,可是沒有簽署任何契約,那現在如果第二間房子我們不租了,訂金能多多少少拿回來嗎。
回覆:您可參酌民法第249條,不論收訂金或簽契約均不以書面為必要,若您因個人因素反悔,而無法歸責於房東或他方,訂金是無法取回的。
問題:我付了一個月訂金3000,後來又看到更喜歡的房子,但是契約內容中,只寫從9月1日起,並無寫終止日,和各項約定,但有寫上姓名和電話,但我實際拜訪是9月6號,跟房東說要9月15號才要入住,請問我可以退回訂金嗎?
回覆: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From:崔媽媽基金會
問題:當時房東在學校的BBS上面PO文表示房子有包含第四台,當時去看房子的時候也跟房東確認過,房東說有含第四台,但是現在載要搬進去住之前又跟房東確認一次,房東卻又說房子沒有第四台,但是這和他當時說的和BBS寫的不一樣,也已經付了4000元訂金,如果是這樣,我能否拿回訂金?
回覆:將BBS站的招租廣告列印出來,作為與事實不符之證明,或是可以舉證當時房東表示有4台的承諾。即可於支付定金後,就合約細則無法協商至雙方合議,依民法249條第4款要求返還定金。
問題:今天有去看到一個房子,有付了五千元的訂金,也有簽了一張收據,可是回家與家人討論之後家人不同意,於半個小時內就致電給房東,房東表示訂金不能退,可是…這樣真的是對的嗎? 收據是用手寫的,上面也沒有註明說不租錢就不能退回。
回覆:依照民法249條,因無法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說您付定金後,是您私人原因造成無法履約時,不得要求返還定金。
問題:當初跟仲介商接洽了第一間房子,有跟他簽訂定金6000元的合約,可是房東反悔不租了,所以訂金6000元還在仲介手上,接下來 仲介又幫我們找了第二間房子,說要把第一間的訂金轉成第二間的訂金,然後我們有跟他口頭訂下第二間房子,可是沒有簽署任何契約,那現在如果第二間房子我們不租了,訂金能多多少少拿回來嗎。
回覆:您可參酌民法第249條,不論收訂金或簽契約均不以書面為必要,若您因個人因素反悔,而無法歸責於房東或他方,訂金是無法取回的。
問題:我付了一個月訂金3000,後來又看到更喜歡的房子,但是契約內容中,只寫從9月1日起,並無寫終止日,和各項約定,但有寫上姓名和電話,但我實際拜訪是9月6號,跟房東說要9月15號才要入住,請問我可以退回訂金嗎?
回覆: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From:崔媽媽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