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
99年3月29日台軍(二)字第0990050135號函修訂
壹、 依據
一、 依據馬總統競選政策白皮書「青年政策」第9.4項「青春寄居蟹計畫:協助大專學生解決住宿問題」。
二、 本部98年專案研商會議(重要部務)第8次及第23次會議紀錄。
貳、 目的
因應學生校外賃居人數逐年增加,強化學校賃居服務品質,有效維護學生 校外賃居安全,以降低並減少學生賃居意外事件發生,達成家長放心、學生安心之目標。
參、 實施對象:有校外賃居生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肆、 實施期程:自98學年度起,逐年全面落實推動。
伍、 實施方式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結合相關資源,強化下列相關作為,包括:
一、 辦理賃居訪視並建構校外賃居服務平台(資訊網)
(一)辦理賃居生訪視服務:
(二)各校應建置校外租屋服務平台(資訊網),提供各類賃居服務資訊,並加強宣導鼓勵租屋學生使用。例如,提供房東租屋資訊、租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常見賃居糾紛案例及相關法規等。
(三)各校建置房東租屋資訊應經過查核後公布(包括確認身分、建物所有權狀或稅單、建物使用執照、委託書等),租屋資訊建置範例如附件1。另可結合安全認證或優良(愛心)房東表揚,建立分級分類之房東租屋資訊。
(四)各校應設立學生校外賃居服務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或成立賃居服務性社團,由學校提供相關經費及志工服務認證等。
(五)各校應訂定學生校外賃居服務計畫,經學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加強宣導並落實執行。
(六)各校應結合學生基本資料,建置校外賃居生相關居住處所資料並及時更新,提供賃居學生安全緊急事件通報聯繫處理。
二、 暢通糾紛調處管道,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一)各校應設置賃居生專線服務電話,並提供專人諮詢服務,以降低糾紛事件發生。
(二)各校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賃居生座談會、房東座談會,辦理有關賃居門戶、消防及建物安全等相關宣導研習或賃居法律研習,提升學生及房東相關租屋法律及安全知能,並辦理租屋博覽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學校與學生及房東之間互動。
(三)各校對愛護賃居學生或賃居服務優良房東,經查訪有具體成效者,應予公開表揚,以協助建立良好租賃關係。
(四)各校如遇學生陳訴租屋爭議時,應協助調解或轉介專業團體、校園法律服務性社團協助,提供學生賃居法律諮詢服務(相關法律諮詢服務學校及單位如附件2)。
三、 推動外宿學生安全認證
為維護賃居學生租屋處所安全,提升學生及房東居家安全防範意識及防竊能力,降低被害風險,各校應配合當地警政、消防、營建單位,漸次式逐年共同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門戶安全
(二)加強消防安全
(三)加強建物安全
陸、 經費補助
柒、 一般規定
成效考核:本計畫執行成效列為年度各校相關評鑑或訪視之參考。
99年3月29日台軍(二)字第0990050135號函修訂
壹、 依據
一、 依據馬總統競選政策白皮書「青年政策」第9.4項「青春寄居蟹計畫:協助大專學生解決住宿問題」。
二、 本部98年專案研商會議(重要部務)第8次及第23次會議紀錄。
貳、 目的
因應學生校外賃居人數逐年增加,強化學校賃居服務品質,有效維護學生 校外賃居安全,以降低並減少學生賃居意外事件發生,達成家長放心、學生安心之目標。
參、 實施對象:有校外賃居生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肆、 實施期程:自98學年度起,逐年全面落實推動。
伍、 實施方式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結合相關資源,強化下列相關作為,包括:
一、 辦理賃居訪視並建構校外賃居服務平台(資訊網)
(一)辦理賃居生訪視服務:
- 各校每學期應結合班級導師、教官、宿舍輔導員或訓輔人員實施學生校外賃居訪視,並紀錄備查。
- 各大專校院對大型學舍及10床以上出租學生建物,每學年得提撥工讀金1~3%以上,招募工讀生專職協助實施訪視工作,並逐年擴大辦理。
(二)各校應建置校外租屋服務平台(資訊網),提供各類賃居服務資訊,並加強宣導鼓勵租屋學生使用。例如,提供房東租屋資訊、租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常見賃居糾紛案例及相關法規等。
(三)各校建置房東租屋資訊應經過查核後公布(包括確認身分、建物所有權狀或稅單、建物使用執照、委託書等),租屋資訊建置範例如附件1。另可結合安全認證或優良(愛心)房東表揚,建立分級分類之房東租屋資訊。
(四)各校應設立學生校外賃居服務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或成立賃居服務性社團,由學校提供相關經費及志工服務認證等。
(五)各校應訂定學生校外賃居服務計畫,經學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加強宣導並落實執行。
(六)各校應結合學生基本資料,建置校外賃居生相關居住處所資料並及時更新,提供賃居學生安全緊急事件通報聯繫處理。
二、 暢通糾紛調處管道,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一)各校應設置賃居生專線服務電話,並提供專人諮詢服務,以降低糾紛事件發生。
(二)各校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賃居生座談會、房東座談會,辦理有關賃居門戶、消防及建物安全等相關宣導研習或賃居法律研習,提升學生及房東相關租屋法律及安全知能,並辦理租屋博覽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學校與學生及房東之間互動。
(三)各校對愛護賃居學生或賃居服務優良房東,經查訪有具體成效者,應予公開表揚,以協助建立良好租賃關係。
(四)各校如遇學生陳訴租屋爭議時,應協助調解或轉介專業團體、校園法律服務性社團協助,提供學生賃居法律諮詢服務(相關法律諮詢服務學校及單位如附件2)。
三、 推動外宿學生安全認證
為維護賃居學生租屋處所安全,提升學生及房東居家安全防範意識及防竊能力,降低被害風險,各校應配合當地警政、消防、營建單位,漸次式逐年共同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門戶安全
- 依各地區狀況,各校得請學校周邊整棟式大型學舍房東(含10床以上者)申請住屋安全認證、學生賃居治安風險認證或住宅防竊諮詢服務。申請方式應洽當地轄區警察分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 前項安全認證或防竊諮詢服務未完成前,各校得提供賃居生資料,請警方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或「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實施賃居生安全查訪。
- 各校得將通過安全認證或防竊諮詢服務或具安全查訪證明之房東,公布於各校租屋資訊網站,供租屋學生參考。
(二)加強消防安全
- 各校應請房東填報「學生校外宿舍使用熱水器安全診斷表」(附件3),並確保房東填報結果符合認證需求,以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件。
- 各校於賃居訪視時,應加強檢視賃居學生環境消防安全(如滅火器等),如已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之埸所時,各校應請房東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申報,各校得列為查核房東提供資料項目之一。另申報書有改善事項時,應請房東儘速改善,併得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依法處置。
(三)加強建物安全
- 已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規範之整棟出租公寓或大型學舍,各校應請房東依法申報,或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並取得檢查報告書,各校得列為查核房東提供資料項目之一。
- 為維護學生租屋處所安全,各校應鼓勵小型房東主動找專業檢查機構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列為各校賃居訪視查核項目之一。
陸、 經費補助
- 為鼓勵學校積極辦理學生校外賃居服務各項事宜,本部自99年度起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學校相關經費,以強化賃居服務功能。補助原則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要點」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柒、 一般規定
-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於本部校安中心網站完成「學生住宿及校外賃居檢核調查表」填報作業,俾利本部定期彙整相關資料及進行統計分析。
- 如發生學生因賃居問題產生糾紛時,學校應循校園安全暨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依事件情節輕重分級通報,以利本部彙辦並提出因應改善對策。
- 學校應視學生賃居分佈情形,適時予以編組訪視並定期連繫,主動掌握學生校外賃居安全訊息,對回報及反映危安有功師生應適時表揚與獎勵。
成效考核:本計畫執行成效列為年度各校相關評鑑或訪視之參考。